《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
(来源:新华社 2016年02月04日)
新华社北京2月4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意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适应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人口老龄化的新形势新要求,积极应对离退休干部队伍在人员结构、思想观念、活动方式、服务管理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做好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提出了要求,作出了部署。
《意见》指出,离退休干部工作是党的组织工作和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党中央关心爱护广大离退休干部的重要任务,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要按照党中央关于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要求,牢牢把握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增添正能量的价值取向,以充分体现离退休干部特点和优势、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方向,积极稳妥推进离退休干部工作转型发展,激励广大离退休干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
《意见》要求,要更加注重加强教育引导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教育引导广大离退休干部和党员始终保持公仆本色,始终牢记党员身份,始终坚定理想信念,始终保持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更加注重发挥离退休干部的独特优势,坚持不懈开展以“展示阳光心态、体验美好生活、畅谈发展变化”为主要内容的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增添正能量活动。更加注重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坚持思想上关心、生活上照顾、精神上关怀,保持敬重之心、倾注关爱之情、多做务实之事。更加注重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组织人事部门牵头抓总,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组织实施,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意见》提出,要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干部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始终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用党章党规党纪规范自己的言行,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立场坚定。要认真做好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加强离退休干部活动阵地、学习阵地建设,完善离退休干部困难帮扶机制,注意发挥家庭在养老中的基础性作用,教育引导家庭成员切实履行应尽义务。
《意见》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把离退休干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完善职责,强化保障。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重视离退休干部工作,带头联系、经常走访离退休干部。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指导监督作用,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湖南日报 2016年5月30日)
湖南日报5月30日讯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对做好我省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作出了部署。
《实施意见》指出,尊重老同志、爱护老同志、学习老同志、重视发挥老同志作用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各级各部门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认真做好新形势下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要加强思想教育引导,教育引导广大离退休干部和党员始终保持公仆本色,始终牢记党员身份,始终坚定理想信念,始终保持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将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纳入党建工作总体规划,组织部门要把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工作与在职人员党组织建设工作同部署、同规划、同考核、同表彰,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要抓好抓实加强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工作,离退休干部党委(工委)书记一般由同级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按同级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副职配备专职副书记,在现有编制内配齐配强专职党务工作者。要更加注重发挥离退休干部独特优势,关心下一代工作组织和各类涉老社会组织要发动更多老同志在各自专业领域增添正能量。要进一步巩固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财政支持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发动社会力量来为退休干部提供养老服务。要加强离退休干部活动学习阵地和网络学习交流平台建设,统筹办好老干部(老年)大学。
《实施意见》强调,各地各部门要把离退休干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各级党委、政府要定期听取离退休干部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重大问题;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离退休干部座谈会,听取老同志的意见建议;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各类问题;组织人事部门要把离退休干部工作作为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全面实行各级老干部局长兼任同级党委组织部副部长。老干部工作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推动有关部门抓好中央、省委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6〕12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增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建立健全保持离退休干部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离退休干部党员队伍实际,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广大离退休干部党员长期接受党的培养教育,忠诚于党的事业,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在全国党员队伍中占有相当比重,发挥着重要作用。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增强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有利于更好地落实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有利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作出新的贡献。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进入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离退休干部党员队伍的人员结构、年龄状况、思想状况等发生了许多变化,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深入研究和认真解决。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
二、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基本要求
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按照中央关于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完善组织设置,落实工作职责,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活动方式,使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组织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活动经常,切实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坚持以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不断增强党性观念和党员意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觉关心和支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做到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
三、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和各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组织和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
2、组织离退休干部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学习党章及党的基木知识,学习科学文化知识。
3、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结合离退休干部党员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实践活动,使离退休干部党员不断增强组织观念,加强党性锻炼,牢记党的宗旨,保持并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永葆共产党员的本色。
4、结合离退休干部党员的思想和生活实际,采取家访、谈心等多种方式,及时掌握离退休干部党员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5、经常了解、听取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离退休干部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党委和有关部门落实好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6、支持离退休干部党员自愿量力地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作用,尤其是在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创建文明社区、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作贡献。
7、组织和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开展适合自身特点的文体活动,科学健身,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
8、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研究制定组织发展工作的计划和措施,关心培养离退休干部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对符合党员条件,达到党员标准的离退休干部,要及时吸纳。
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思想政治建设
1、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组织离退休干部党员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贯彻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始终坚定理想信念,自觉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
2、加强形势政策教育。及时宣传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新成就,及时通报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坚持与时俱进,主动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为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3、加强法纪教育。增强法纪观念,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坚决抵制各种消极思想和违纪违法行为,不支持、不参与群体上访,不参与封建迷信及黄、赌、毒等活动,不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的活动并与之作坚决斗争。
4、加强作风建设。切实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发挥好支部在离退休干部当中的战斗堡垒和政治核心作用。运用广大离退休干部在群众中影响力比较大的优势,发挥好支部在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团结群众方面的积极作用。
5、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思想政治建设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充分调动党员自身的主动性积极性,激发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内在动力。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和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在全社会树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和离退休干部党员的良好形象。
6、坚持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思想政治建设与解决离退休干部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增强思想政治建设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要努力在形式、方法、内容和途径上有所创新,提高思想政治建设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组织建设
1、各地各单位应根据离退休干部党员的身体、年龄状况和居住地的分布情况,本着有利于教育管理、有利于参加组织活动和发挥作用的原则,合理设置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一般应单独建立,党员较多的可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总支;党员人数少或居住比较分散,不具备单独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条件的,可与在职党员建立联合党支部,也可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方式,确保每一位离退休干部党员都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都能参加组织生活。
2、离休干部党员的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工作单位,对改制和破产企业的离休干部党员,要及时明确他们的党组织隶属关系。如本人自愿,离休干部党员的组织关系可转入居住地的街道、社区和乡镇党组织。对按规定应将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街道、社区和乡镇党组织的退休干部党员,居住地党组织要及时予以接收;其他退休干部党员的组织关系,也可本着自愿原则转入居住地的街道、社区和乡镇党组织。离退休干部党员所在的街道、社区和乡镇要为他们参加党组织活动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场所。
3、要按照党章规定,选举产生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支部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及时补选。
4、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应由党员中组织能力强、民主作风好、党性观念强、身体比较好、有奉献精神的同志担任。离退休干部党员普遍高龄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要更多地给予关心和指导,可采取由在职干部党员担任联络员或支部委员的方式协助支部开展工作。
六、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制度建设
1、组织生活制度。定期召开党小组会、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组织党员听党课和参加党内其他活动。根据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年龄、身体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组织生活。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党员,可以不参加集体学习和活动,支部要定期派人走访,向他们传达重要会议和活动情况,听取意见和要求,并在生活上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照顾。
2、学习制度。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要把组织政治理论学习作为支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一般每月组织集体学习一次,提倡自学。学习的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要注重实效。
3、报告工作制度。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应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汇报;支部委员会应定期向党员大会汇报工作;党小组要定期向支部汇报工作。
4、联系党员制度。支部委员会成员要分工联系本支部的党员,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生活和身体情况,经常沟通联系,切实给予关心。
5、流动党员管理制度。离退休干部党员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地点固定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临时居住地党组织,居住地党组织要主动安排外来离退休干部党员参加党组织活动。出国(境)时间较长的离退休干部党员,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在国(境)外的思想、学习等情况;出国(境)定居的离退休干部党员,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党费收缴和管理制度。离退休干部党员要按规定自觉交纳党费。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可将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收缴的党费按50%的比例留成,定期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专款专用。党费要明确专人管理。
7、监督检查制度。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要对党员学习、遵守、贯彻和维护党章以及政治学习、参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党员,支部要进行批评教育;对经批评教育无转变的,由党组织按照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
七、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组织要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列入党建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党委(党组)主要领导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经常过问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分管领导要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切实加强工作指导。
党委组织部门要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纳入党建工作总体规划,做到与在职人员党支部建设工作一同部署、规划、考核和表彰。要及时研究解决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老干部工作部门要把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配合党委组织部门认真抓好抓实。要根据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阶段性目标;针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特点,进行分类指导;按照党委统一安排部署,加强对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的培训;充分利用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和老干部党校等阵地,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开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总结推广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经验,积极推进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是新时期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拓宽工作思路,探索工作规律,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开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同意成立中国共产党湖南省离退休干部工作委员会的批复
(湘委〔2016〕30号)
省委老干部局:
你局《关于成立中国共产党湖南省离退休干部工作委员会的请示》(湘老干〔2016〕9号)收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经省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成立中国共产党湖南省离退休干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为省委派出机构,在省委组织部指导下开展工作,日常管理由省委老干部局负责,办公室设在省委老干部局。
二、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主要负责指导协调全省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重点指导全省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抓好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
三、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设委员13名。其中,书记1名,由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委老干部局局长兼任;专职副书记1名,由省委老干部局副职领导干部担任;兼职副书记2名,分别由省直机关工委和省民政厅相关负责同志兼任;其他委员9名,分别由省委宣传部、省委教育工委相关负责同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体育局等省直相关部门党组(党委)负责同志兼任。
中共湖南省委
2016年10月8日
工作职责、成员单位职责、议事规则、办公室工作职责、办公室工作细则的通知
(湘离退工委〔2006〕1号)
各市州委离退休干部工委、省直及中央在湘各单位机关党委:
中共湖南省离退休干部工作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中共湖南省离退休干部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中共湖南省离退休干部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中共湖南省离退休干部工作委员会议事规则》、《中共湖南省离退休干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中共湖南省离退休干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湖南省离退休干部工作委员会
2016年8月24日
中共湖南省离退休干部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1、统筹谋划、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省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具体指导全省离退休干部党组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发挥离退休干部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2、建立健全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各成员单位议事决策和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抓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的合力;
3、指导各市州离退休干部工委和省直及中央驻湘单位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开展工作;
4、指导开展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学习培训工作;
5、探索建立全省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开展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督查,抓好离退休干部党建评先表彰工作;
6、建立健全城乡基层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互帮互助和离退休干部党员党内关怀机制,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和送温暖活动;
7、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和理论研究,适时向省委提出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的建议;
8、做好全省离退休干部党建统计工作;
9、承担省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中共湖南省离退休干部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省委老干部局
推动各市州、省直各部门将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工作列入党建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总体规划;协调省委组织部将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与在职人员党组织建设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考核、同表彰;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加强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员教育管理;组织开展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培训;建立健全城乡基层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互帮互助机制,定期走访慰问困难离退休干部党员;做好离退休干部党建考核表彰和党员统计工作。
省直工委
协调指导省直机关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具体指导省直及中央在湘单位离退休干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党员发展、党费收缴、违纪处理等工作。
省民政厅
指导全省老年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具体协调指导省直老年社会组织建立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服务机构管理条例》,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组织中的作用;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发动社会力量,特别是要使更多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和社会爱心人士来为离退休干部提供养老服务。
省委宣传部
把离退休干部党建宣传工作纳入年度宣传计划,协调中央在湘主流媒体和湖南日报、湖南人民广播电台、湖南卫视、红网等省级新闻媒体,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及离退休干部党员先进典型事迹的宣传报道。
省发改委
协调指导离退休干部党组织活动学习阵地建设,把老干部(老年)活动中心、老干部(老年)大学建设纳入公益类文化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适当扶持基础设施比较薄弱的市、县两级老干部活动中心和老年大学建设。
省教育厅
负责协调指导省属高等院校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把离退休干部党员教育培训纳入终身教育整体规划,整合用好国家老年教育等资源,加强网络学习交流平台建设,拓宽离退休干部活动学习的领域和空间。
省财政厅
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政策,保障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工作经费;协调推进离退休干部党组织稳定经费保障机制,促进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科学化管理;健全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财政支持机制,保障离休干部“两费”落实到位;配合有关部门健全离退休干部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长效机制,及时落实中央和省有关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政策;按规定落实好特殊困难离退休干部帮扶救助有关工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协调指导离退休干部党组织贯彻落实离退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生活待遇政策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省文化厅
协调指导离退休干部党组织、离退休干部党员开展相关文化活动;推进文化资源共建共享,推动老年文化活动场所建设,引导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和活动场所为离退休干部活动学习服务。
省卫计委
协调指导省直卫生计生行业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贯彻执行离退休干部相关医疗保健政策,落实离退休干部相关医疗待遇;督促各医疗部门加强老年病学科建设和老干部病室建设,为离退休干部看病就医创造便利条件。
省国资委
把离退休人员党建工作纳入省属监管企业党建整体规划,同部署、同考核、同表彰;加强对省属监管企业离退休人员党建工作调研指导和检查督促,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推进工作;关心省属监管企业离退休党员的生活,对生活困难的离退休党员进行走访慰问。
省体育局
把离退休干部活动阵地建设纳入社区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加强离退休干部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协调指导离退休干部开展相关体育健身活动。
议 事 规 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共湖南省离退休干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的领导指导作用,保证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议事的民主化、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委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条 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工委会议,参加人员为全体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委员。
议事范围
第四条 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有关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结合我省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实际,研究讨论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
第五条 根据中央、省委党建工作决策部署,研究确定全省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的战略方向和长远规划。
第六条 讨论决定全省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重要政策,制定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相关工作制度。
第七条 讨论决定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财务预算。
第八条 讨论决定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会议、其他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等有关事项;审定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工作报告、以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第九条 研究提出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内设机构的设置意见,讨论决定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内设机构的干部任免。
第十条 研究加强全省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党务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根据《党章》和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全省各市州、县市区和省直及中央驻湘单位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进行督查考核、考核评比,讨论决定表彰对象。
第十二条 需要由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集体决定的其他事项。
议题确定
第十三条 会议的议题由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书记确定。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委员需要提交讨论的议题,由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办公室汇总,在做好会前的充分协调工作后,报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书记审定,非特殊情况,会议不讨论临时动议的议题。
第十四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办公室须提前一至两天将会议的议题通知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全体委员。
会议召开
第十五条 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和重大事项,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 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 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会议由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书记或受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书记委托的专职副书记主持。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委员应准时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应预先请假,并委托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每次会议都应有详细的会议记录,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并定期将工委会议议事记录本归档。
议事和决定
第十九条 工委会议应该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书记通报本次会议议题和顺序,征求委员意见,在多数委员赞同后,确定其议题和顺序。
2、按议题顺序由提出议题的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委员作简要说明,其他委员发表意见,进行民主讨论。
3、委员在讨论完一个议题后,即进行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完一议题后,再进行下一议题。
第二十条 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议题,由参加会议工委委员过半数通过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委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保守会议秘密。
决定执行与反馈
第二十二条 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委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工委会议集体做出的决议。根据工作需要,可由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书记或受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书记委托主持会议的专职副书记指定有关领导和成员单位负责贯彻落实。
第二十三条 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书记应对决定、决议执行情况组织检查督促,及时协调解决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委员应适时报告工作。负责贯彻执行的有关领导应在下次工委会议上对贯彻情况作出简要汇报,如果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遇到较大困难,应及时向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书记或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汇报,认真研究解决办法,保证决定、决议得以落实。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1、做好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各成员单位协调配合相关工作;
2、具体组织实施全省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督查、培训、考核和评比表彰等工作;
3、做好全省离退休干部党建统计工作,建立全省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台账和电子数据库;
4、加强全省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制度建设;
5、及时掌握全省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动态,开展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调查研究;
6、对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决议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7、承担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日常工作;
8、完成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工 作 细 则
机构设置
第一条 中共湖南省离退休干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办公室”)是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内设办事机构,负责工委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条 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办公室设在省委老干部局,工委各成员单位指派1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
职责任务
第三条 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办公室主要职责为联络协调、调查研究、会议组织、文稿起草、信息编报和工作督办,完成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贯彻落实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的决策部署,协调推动各地各部门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五条 制定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年度工作要点,研究起草全省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规划、重要政策、规范性文件和工委有关文稿。
第六条 提出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会议议题建议并做好会务工作;检查督办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各项会议形成的决定、意见和工作部署的落实,并向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报告工作。
第七条 传达通报中央、省委领导同志有关讲话、批示精神,交流各成员单位有关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的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和典型经验。
第八条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省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督查、考核和评比表彰等工作。
第九条 负责全省离退休干部党建统计工作,建立全省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台账和电子数据库。
第十条 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工作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全省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动态,开展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理论研究。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不定期组织召开主任办公会议,贯彻落实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决定事项,分析形势,通报情况,研究处理阶段性问题和一般性事务,推动相关部署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专题协调会议或联络员会议,涉及重要事项,报工委书记审批。
第十四条 各项会议议题根据工委领导指示或实际工作需要拟定。会议由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五条 会议纪要报工委书记审批后印发成员单位,报工委全体委员。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
(中组发〔201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当前,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各类社会团体兼职,或参与成立新的社会团体的情况有所增多。大多数退(离)休领导干部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发挥个人业务专长和经验优势,不求回报,无私奉献,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作出了贡献。但也有一些退(离)休领导干部以兼职为名,利用个人影响找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钱要车要办公场所,甚至领取较高薪酬,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干部群众对此多有反映。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要进一步从严规范,引导和发挥好他们的作用。经中央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二、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三、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四、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五、中央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兼任社会团体职务,须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并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确需由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职务的社会团体,必须在国家、地区、行业和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
备案报告应在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报中央组织部,需说明以下情况:(1)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2)领导干部原任职务,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会团体中兼职;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兼职须由社会团体出具邀请函;所兼职的社会团体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书面意见。(3)如领导干部已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说明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领导干部属新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职务,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不再担任的原因。(4)附拟兼职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社会团体现任领导干部名单一式三份,社会团体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书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管理和审批办法,并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进行摸底和清理规范。凡未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符合规定的,须在本通知下发后半年内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应由本人在半年内辞去所兼任的职务。经批准已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应对兼职任期、年龄、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取酬等情况进行审核并予以规范。
七、本通知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退(离)休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4年6月25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问答
在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中,一些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同志,就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有关问题进行询问。经中央组织部部务会研究,现就几个问题答复如下:
1.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受党组织选派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是否需要清理?
答:近年来,一些地方选派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担任党组织书记、专职党务工作者、党建工作指导员,对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中组发〔2014〕11号文件中关于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规定精神,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受党组织选派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的,不列入清理范围。
2.对选派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应如何规范?
答:根据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和中组发〔2014〕11号文件有关规定精神,选派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应从严规范,对选派人员要严格条件、严格管理,防止将应清退人员变相留任,中管干部一般不作为选派对象,地市厅局级干部应从严掌握,其他各级各类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选派。一要严格选人标准。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从党性强、熟悉和热爱党建工作,而且精力比较充沛、有奉献精神的同志中进行选拔。二要坚持组织选派。全国性社会组织应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及其授权单位选派;地方社会组织应由省、市、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及其授权单位选派;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应由街道和乡镇党组织选派;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可由其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选派。重点向没有建立党组织或党建工作比较薄弱的基层社会组织选派。三要加强考核监督。选派单位要明确这些同志的党建工作职责,每年应组织他们进行述职并接受评议,对工作不称职的及时调整。
3.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是否可以在社会组织获取薪酬?
答:根据中组发〔2014〕11号文件规定精神,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的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社会组织获取薪酬和其他额外利益。
4.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的工作经费如何列支?
答:根据中组发〔2014〕11号文件关于“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财务工作有关规定,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需要的交通费、通讯费、误餐费、图书资料费等工作经费,可在规定标准内从社会组织管理费用中列支。
5.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产生的差旅费如何开支?
答: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产生的差旅费,按照所在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同等职务人员标准,在社会组织据实报销。
责编:朱晓华
来源:省国资委党委组织部